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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夏忠银、刘世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忠银,刘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夏忠银,农民。申请人刘世勇,农民。申请人夏忠银、刘世勇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万松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刘世勇之妻何功琳生前向申请人夏忠银出具一张为欠款50000.00元的欠条,此款至今未能偿还。2015年8月3日,夏忠银与刘世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何功琳生前向夏忠银借款50000.00元,现由刘世勇偿还25000.00元。此款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中10000.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余15000.00元由刘世勇另行出具借款凭证,归还期限由���方另行商定后在该借款凭证上注明,原借条作废)。夏忠银放弃追索原借款其余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合同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万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