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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荣胜与曹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站,陈荣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站,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13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胜,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15。法定代理人:陈根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216。法定代理人:徐丽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347。委托代理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站因与被上诉人陈荣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曹站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曹站遂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2015)珠中法立费字第39号通知书,告知曹站其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的相关条件,不准许缓交,通知其于签收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人民币5248元,逾期未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曹站于2015年7月1日签收该通知书。本院经审查,曹站自签收该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站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灵代理审判员  黄汉源代理审判员  黄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