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胜利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胜利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杨义华,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胜利,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原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事业部副部长,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再审申请人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千里马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高胜利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千里马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发帖人的跟帖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跟帖时间,申请人在BBS论坛公告、事后审查并及时删贴实际上已经尽到了“监督发帖人、跟帖人”的义务,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的名誉受损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千里马集团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发帖整顿公司内部风纪,要求公司员工对周围存在问题的人员向领导举报,应当同时在该贴中对举报人举报言辞进行提示,避免出现本案中的过激言辞侵犯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其未尽到相关网络发帖谨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其次,匿名跟帖人跟帖的行为侵犯高胜利名誉权后,作为网站的开办者及帖子的发布者,千里马集团公司应当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及时回复匿名发帖人,对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维护高胜利的合法权利,但千里马集团公司对侵权行为没有进行及时调查并回复,存在一定过错;再次,高胜利发现匿名举报人的侵权行为后,以律师函的方式告知了千里马集团公司,要求删除不实的帖子,并提供匿名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以便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千里马集团公司直至高胜利第一次起诉至法院后才删除了帖子,综上,千里马集团公司明知高胜利权利受到侵害,未采取相关措施,存在过错,对高胜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千里马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千里马集团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有鹏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