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曾维罡与黄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罡,黄红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曾维罡,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黄红菊,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罡诉被告黄红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维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罡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维罡负担。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