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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与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374号原告开封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金平,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正大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开封正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