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蔡敏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重取、李茜,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1408号。法定代表人林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来华,男,被告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融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业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金额超出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一审法院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本案已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漳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李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