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邓会满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顿贵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邓会满,顿贵同,张林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会满,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健,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顿贵同,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宝,农民。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翔,被上诉人邓会满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顿贵同、张林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8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26元,退还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