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勇绑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13号罪犯李勇,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维修工劳动,在劳动中,努力钻研维修技术,累计完成维修机床290余台次,为监区节省资金1万余元,较好的完成民警交给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已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勇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