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英双与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英双,王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许英双,个体户,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王吉福,住五常市。本院在许英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