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英双与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英双,王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许英双,个体户,住双城市。被执行人王吉福,住五常市。本院在许英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