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57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1年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现住昆明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现住昆明市。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生下女儿高某甲,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被人打伤致二级伤残。原告一直对被告悉心照顾,努力尽到妻子的义务,并承担照顾孩子及老人的重担。由于被告行动不便,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原告承担着重大的经济及精神压力。但是被告对此并不理解,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严重伤害了原告身心健康,影响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女儿高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相互认识,于2008年9月7日共同生育一女高某甲,双方于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合的夫妻,婚前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分歧,导致出现家庭矛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不愿离婚。本院认为,家庭的组建、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在出现家庭矛盾时,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应多从对方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只要原被告双方以后都本着珍惜家庭的原则,多注意夫妻间的交流,发生矛盾时多做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