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船坞修造厂与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船坞修造厂,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船坞修造厂,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星大董屯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滨海街25号。负责人王永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船坞修造厂诉被告营口市鲅鱼圈区房屋征收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系因动迁安置补偿事宜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船坞修造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震审判员 韩娜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滕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