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梨树县双河乡柳家屯一组孙某某家修麻将机时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将孙某某左眼打成重伤。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法医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梨树县双河乡柳家屯一组孙某某家修麻将机时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将孙某某左眼打成重伤。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法医鉴定结论,证明被害人孙某某面部损伤至左眼矫正视力0.02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和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1日19时许,其丈夫孙某某在家被人打伤。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31日19时许,王某来其家因修麻将机一事与其发生口角,后王某将其左眼打伤。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31日19时许,其到双河乡柳家屯孙某某家修麻将机,因修麻将机一事与孙某某发生口角,后孙某某打其脸部两拳,其打了孙某某脸部一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青石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蔡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栾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