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姚杰与于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杰,于超,张鹏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姚杰,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于超,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鹏鹏,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杰诉被告于超、张鹏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杰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