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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水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12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保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20生育女儿齐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2月原告将被告打骂后一直分居到现在。2012年10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未判决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齐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分居已经4年了,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好。我们有共同财产就是一辆甘D-B54**号小面包车,另外在2012年4月份我在王家山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做生意,但全赔了,再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在天水市秦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5月20生育女儿齐某某。2012年原告起诉离婚,但法院并未支持其诉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齐某某由原告照顾、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有村村通五菱之光甘D-B54**号小面包车一辆,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2)平水民初字第128号判决书一份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建荣提出离婚,被告齐世忠虽不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四年,应视为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后孩女齐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支持婚生子齐某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故按照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村村通五菱之光甘D-B54**号小面包车一辆,原告认为价值3万元,经本院依法告知被告可以申请价值评估鉴定,但被告未按期提出鉴定,应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齐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从2015年8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甘D-B54**号小面包车一辆价值约30000元,该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