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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蒋涛林、周国杰与周国杰、马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林,周国杰,马颖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蒋涛林。委托代理人黄棋锋。被告周国杰。被告马颖。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林诉被告周国杰、马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涛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涛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蒋涛林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