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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何某甲,男,1949年3月出生。被告何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何某丙,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何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甲于2015年8月3日以拟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何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