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道文与哈力哈孜#U2022阿纳尔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文,哈力哈孜·阿纳尔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刘道文,男,汉族,农民。被告:哈力哈孜·阿纳尔别克,男,哈萨克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文诉被告哈力哈孜·阿纳尔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道文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道文自行承担。审判员 吾拉勒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