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陆跃辉申请执行石安文台阶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跃辉,陆奶远英,石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陆跃辉,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陆奶远英(曾用名李香云),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被执行人石安文,男,1992年1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陆跃辉、陆奶远英与被执行人石安文调解协议纠纷一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黔东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跃辉、陆奶远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5年6月10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有三片杉木林为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被执行人家庭所在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无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从执恢字第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沈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