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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周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车工。本院在执行屈某某与周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应执行7500元,已执行75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