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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伟琴与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琴,梁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梁伟琴。被告:梁伟平。原告梁伟琴与被告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伟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