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伟琴与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琴,梁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梁伟琴。被告:梁伟平。原告梁伟琴与被告梁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伟琴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战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