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庆聪与何振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杨庆聪,男,1970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何振斌,男,1975年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庆聪与被告何振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庆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庆聪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傅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