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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寇志菊与林军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志菊,林军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寇志菊,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保,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军防,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寇志菊与被告林军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寇志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志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志菊负担。审 判 长  孙消烊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刘姣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彦利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