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起文与栾守礼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起文,栾守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02号申请执行人付起文,男,195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栾守礼,男,195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付起文与栾守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栾守礼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