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昝立君与郭井长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立君,李洪锋,郭井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昝立君,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洪锋,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郭井长,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昝立君申请李洪锋、郭井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5号法院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