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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昝立君与郭井长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立君,李洪锋,郭井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昝立君,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洪锋,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郭井长,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昝立君申请李洪锋、郭井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15号法院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