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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终裁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栾泽亮与杜振义、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振义,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泽亮,农民。原审被告高金花,居民。上诉人杜振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为1300万元,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杜振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杜振义不服,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纠纷由来已久,且案情特别复杂,本案已超过遵化市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依法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河北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且根据当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石家庄、唐山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的金额不低于2000万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涉案标的为1300万元,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乔全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