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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非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润龙、张芳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左权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被执行人程润龙,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张芳,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醴陵市征决(2014)X43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578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4)X43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程润龙、张芳于2015年8月8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4578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86元,由被执行人程润龙、张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罕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朱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