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通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强强诉周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72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被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3月19日生。原告罗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