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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渠县鑫源气体厂与四川省广安市巴人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渠县鑫源气体厂。法定代表人吴丽丹,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巴人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厚荣,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4)达渠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巴人气体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渠县鑫源气体厂人民币8385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诉讼保全费57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96元,共计87583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市巴人气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账户上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