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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生成与被告魏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生成,魏振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魏生成,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振元,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生成与被告魏振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生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魏生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