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俊光与高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光,高元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马俊光。被告高元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光与被告高元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俊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