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定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英彬、赵彦欣与吴小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英彬,赵彦欣,吴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定执字第344号申请人崔英彬。申请人赵彦欣。被执行人吴小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英彬、赵彦欣与被执行人吴小辉购销兽药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0)定经初字2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