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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定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英彬、赵彦欣与吴小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英彬,赵彦欣,吴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定执字第344号申请人崔英彬。申请人赵彦欣。被执行人吴小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英彬、赵彦欣与被执行人吴小辉购销兽药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0)定经初字2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勇建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