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春来,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家芬负担。审 判 长 洪辉云审 判 员 向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