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文豪与廖森华、刘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森华,刘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39-1号申请执行黄文豪,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廖森华,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招英,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黄文豪与被执行人廖森华、刘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已被本院查封,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廖森华19100元,待与其他廖森华执行案件一并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7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43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