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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民与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民,张淑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曹民,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淑琴,女,56岁,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民诉被告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民负担。审 判 员  王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