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曹民与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民,张淑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曹民,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淑琴,女,56岁,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民诉被告张淑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民负担。审 判 员 王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