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58号原告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2栋22E-01A。法定代表人温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逆,住址湖南省双峰县,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锦纯,1983年9月26日,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3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966.5元,由原告深圳市勤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程倩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