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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林某甲。委托代理人卢伟树,桂平市木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桂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卢荣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伟树,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在广东省务工时自由相识恋爱,在相互缺乏了解,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原告抱着玩玩试试的心态,刚相处两三天就同居生活。后因被告怀有8个月的身孕,原告被迫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格格不入,被告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发脾气,只要双方在一起就有口角发生。当时原告迫于压力与被告结婚,但当初离婚的念头一直不变。结婚后的一年内,儿子和女儿相继出世,原告担心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一忍再忍。现在两个子女虽已长大成年。然而,原、被告却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婚后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性情刁蛮、专横,对丈夫及家人如同敌人,虐待老人更是家常便饭。如2013年除夕吃年夜饭时,被告无理取闹坚决不让原告的母亲同桌用餐,扬言只要原告的母亲一上桌坐下其就掀翻饭桌。这样闹得全家过年气氛极坏。歧视虐待老人是被告的一贯作风,原告确实受不了,原、被告双方因多年不和分居,各住一层楼,不同房,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因感情纠纷,被告虐待老人多年来村人皆知,并多次经村内兄弟及广仁村干部调和劝说,但被告耿性不改,使原告无法再与其共同生活,原告早已下定决心要与被告离婚,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为逃避这死亡婚姻的煎熬,即搬出外面搭建的简易房居住。原、被告婚姻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但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致使这段错误的婚姻维持了约二十年之久。现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解除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的身份证的复印件2张,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生孩子的出生情况;3、结婚证的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为夫妻关系;4、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书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曾某辩称,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及婚生孩子的出生情况属实。原、被告经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且生育了子女,建立了美好的家庭。双方没有大吵,未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分居够1年,未达别到应判决离婚的条件。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在广东省务工相识恋爱,相识两三天后同居生活,被告怀孕8个月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丙。现两个孩子都已长大,能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曾经有过吵架,致使家庭不和睦。原告遂于2014年6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即搬出外面搭建的简易房居住。为此,原告以双方的感情己完全破裂,夫妻关糸名存实亡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愿婚姻,结婚时间长达20多年,并生育二个子女,夫妻感情已经建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矛盾,但未能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只要原告、被告多些交流,互谅互让,相信双方还是能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桂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