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钱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16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至案发,被��人钱某某在本区荣乐西路XXX号棋牌室二楼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进行“二八杠”赌博。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钱某某再次组织20余人在上址进行“二八杠”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庄某某、陈某甲、叶某、张某、李某甲、杨某、蔡某某、冯某某、朱某某、陆甲、汤某某、胡某甲、胡乙、李某乙、陈乙、何某某、王某乙、陆某乙、姚某某、陆某丙、陈某丙、高某某、谢某某、陈某丁、王某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清点记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缴款书回单、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