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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素云与李晓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云,李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刘素云,女,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晓风,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刘素云与李晓风健康权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双双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李晓风赔偿申请执行人刘素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163.35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双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郭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