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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吕明刚与靖永实、王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明刚,王道刚,靖永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7号原告:吕明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金哲,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道刚。被告:靖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刚与被告靖永实、王道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明刚负担。审 判 员  石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