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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玉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强、杨德新、张新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强,杨德新,张新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琴,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黄瑞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红梅,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强,女,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天山东部分局科员,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德新,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新疆潞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霞,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再审申请人李玉琴、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强、杨德新、张新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玉琴、三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胡 卫 国代理审判员 帕孜来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