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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1991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顺合。被告王某甲,女,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来顺),男,汉族,1969年5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