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敏,张亦军,刘朝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武敏,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婕,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亦军,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朝燕,女,1973年12月28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本院受理原告武敏诉被告张亦军、刘朝燕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敏撤回起诉。诉讼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