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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作亭、张来柱等与张全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亭,张来柱,张彦菊,张荣菊,张全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895-1号原告:张作亭。原告:张来柱。原告:张彦菊。原告:张荣菊。被告:张全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邱右铭。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新街。原告张作亭等诉被告张全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张全亚驾驶的鄂A×××××普通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全亚驾驶的鄂A×××××普通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