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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来滨与哈尔滨市整流设备厂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滨,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杨华,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整流设备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柳义,厂长。委托代理人何瑗伟,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整流设备厂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王来滨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整流设备厂(以下简称整流设备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来滨及其���托代理人杨华,被上诉人整流设备厂的委托代理人何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来滨诉称,其是整流设备厂的老职工,并在整流设备厂工作至退休。至王来滨退休时,整流设备厂一直拖欠王来滨的社会保险费,给王来滨造成损失。请求整流设备厂给付未为王来滨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而给王来滨造成的损失10万元。原审裁定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来滨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整流设备厂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王来滨持此通知书提起诉讼,请求整流设备厂赔偿未给王来滨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本次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相同,本次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王来滨对此劳动争议并未申请仲裁。王来滨的此次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规定。裁定:驳回王来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王来滨。王来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在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与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有内在关联性。王来滨与整流设备厂存在劳动关系,应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王来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承担了整流设备厂应履行的义务,致使王来滨的财产受到损失。王来滨在劳动仲裁的真实意思是要求整流设备厂补偿王来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损失。劳动仲裁以王来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起诉时,王来滨明确了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的本质意思是一致的,延续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整流设备厂辩称���1992年9月,王来滨被整流设备厂开除,其不是整流设备厂的职工。王来滨称2010年整流设备厂重新安排其工作直到其退休不是事实。2013年5月,王来滨辞职,没有工作到退休。王来滨没有联系到相应的企业调出,其档案虽在整流设备厂保存,但整流设备厂与王来滨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为其办理劳动保险义务,王来滨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2013年5月,王来滨离开整流设备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王来滨于2014年8月申请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审裁定。本院认为,王来滨虽在仲裁申请书的请求事项要求整流设备厂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但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则表示要求整流设备厂给付垫付的退休款、办理医疗保险、退还股金。王来滨申请仲裁时,已自行补缴了养老保险,不存在整流设备厂再为王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问题。王来滨在仲裁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出的要求单位给付王来滨替单位垫付的退休款,应理解为请求单位给付其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与一审时王来滨请求整流设备厂赔偿其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一致,一审以本次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不相同,并未经仲裁为由驳回王来滨请求整流设备厂赔偿未办理养老保险的损失起诉不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来滨在仲裁中申请整流设备厂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在一审中请求整流设备厂赔偿未给其办理医疗保险所造成的损���,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基本诉请是要求整流设备厂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王来滨的诉讼请求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均是基于整流设备厂未给王来滨缴纳医疗保险的事实,两者具有不可分性,符合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应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初字第423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滨影审判员  龙 敏审判员  韩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贺李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