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宏春与陈先进、孔志落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春,陈先进,孔志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070号原告:杨宏春,男,汉族。被告:陈先进,男,汉族。被告:孔志落,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宏春与被告陈先进、孔志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无法找到被告陈先进。2015年7月27日,本院依法通知杨宏春缴纳公告费用,并发给了缴纳公告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260元,但杨宏春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宏春诉被告陈先进、孔志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宏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磊代理审判员 张 灿人民陪审员 李 帮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海生(兼)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