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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佳兰与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李佳兰,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康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姬俊彪,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君,该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兰。委托代理人苏文香,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法定代表人方能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为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因与李佳兰、原审被告江苏双胜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依法退还给上诉人中轻国泰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