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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富强、张娅等与赵林、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00号原告:王富强,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娅,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程凤娟,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埇桥区埇桥办事处西仙街西仙桥小区西区1号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51003253X。被告: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王富强、张娅、程凤娟与赵林、安徽华林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强、张娅、程凤娟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富强、张娅、程凤娟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强、张娅、程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王富强、张娅、程凤娟负担。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