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吴兴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37-1号原告王健。被告吴兴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吴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费XXX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