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与姜开富、王亚妮、孙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姜开富,王亚妮,孙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夏云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秀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锴镔,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涛。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开富。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妮。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妥。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因与被上诉人姜开富、王亚妮、孙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其计4,162.5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2,162.50元,减半收取计1,081.25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孙涛预交2,0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0元由上诉人孙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苏本营审判员 谭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