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700-2号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董金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特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883810.83元及利息,并应承担申请费400元、执行费412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蜀山镇工业集中区的综合楼和厂房,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410000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无为县金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无为县蜀山镇工业集中区的综合楼和厂房(房产证号:无房字第0248**号、无房字第0248**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无国用(2011)第1841号]作价41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不定期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百度搜索“”